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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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财社〔2018〕86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 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 )就业因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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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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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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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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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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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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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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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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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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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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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
1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 |
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省统一吗?
回答: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