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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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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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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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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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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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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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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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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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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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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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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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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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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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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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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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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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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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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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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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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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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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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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驻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申批局接受。 |
材料条件符合,接受材料。 |
1工作日 |
—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起,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申批部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中不属于许可范畴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予以受理。不属于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以受理。 |
1工作日 |
— |
实地核查 |
做好核查记录,请申请人签字。根据检查结果,驻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
除按政策规定的进行现场核查外,要委托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技术核查。 |
2工作日 |
— |
办结 |
批准的发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告之申请人,说明理由。定期在网上公布,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经驻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研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理由,退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批准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2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市南区司法局1515室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3.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时限
回答: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