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JF
所属部门
市南区民政局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临时救助给付
实施主体 市南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科
基本编码 370511007001 实施编码 11370202005129989D4370511007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对于办结时限,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文件并无统一要求,但《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85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N6-13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民〔2018〕85号 (一)细化对象范围和类别。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查看原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15〕5号 (一)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各地在确定临时救助对象时,除国务院规定的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外,还要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把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查看原文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2018〕23号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查看原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查看原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需提供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材料
山东省临时救助申请表(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下载后如实填写申请表
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在居住地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确认 确认是否是临时救助对象 对拟确认为临时救助对象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发放确认通知书;不予确认为临时救助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个工作日 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 10个工作日 是否拟确认低保对象
申请受理 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材料 0个工作日 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南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51989904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临时救助包括那些类型?
回答: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回答: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问题:如何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回答: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并给予相应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需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回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问题:如何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回答: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不受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