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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JF
所属部门
市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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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
实施主体 市南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科
基本编码 370511004001 实施编码 11370202005129989D437051100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0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99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老年人名单直接认定,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85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N6-13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鲁民〔2020〕49号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鲁民〔2020〕49号 一、明确补贴对象和申办程序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查看原文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年满6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时受理部门出具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 街道办事处依托山东数字民政对年满60-99周岁的特困、低保老年人 1、特困、低保在保人员 2、满60-99周岁 0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
审批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低保、特困的家庭年满60-99周岁的人员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特困、低保在保人员;2、满60-99周岁 0个工作日 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南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51989904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贴对象
回答:60-99?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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