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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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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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学历证件、职称证件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
否 |
|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其他 |
申请人自己保存的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材料 |
材料是否齐全 |
|
— |
| 作出许可决定 |
审查提交材料 |
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
10 |
— |
| 颁发许可证件 |
办结许可事项 |
办结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庭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本项业务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