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1 |
1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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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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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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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
国务院 |
国函〔2021〕48号 |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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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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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居民身份证(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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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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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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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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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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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男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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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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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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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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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户口簿(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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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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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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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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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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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户口簿(男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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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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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山东省居住证(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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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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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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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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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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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山东省居住证(男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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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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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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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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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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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登记(发证) |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
0个工作日 |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
审查 |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
0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二)查验本《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0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初审 |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0个工作日 |
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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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办理婚姻登记时,居民身份证找不到了,怎么办?
回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山东省内居民也可以使用爱山东APP或者山东微警务出具“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代替实体身份证办理业务。
问题: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怎么办?
回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有配偶)、离婚、丧偶”或信息系统核查到婚姻登记记录,如系户口簿登记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但信息系统核查情况与其声明或提交的材料不一致或存在逻辑矛盾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包括离婚证、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离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离婚证明书)或者调解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无需提交的除外。
3.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但信息系统核查情况与其声明或提交的材料不一致或存在逻辑矛盾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配偶死亡情况的材料,包括司法、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无需提交的除外。
问题:办理婚姻登记时,无法出具户口簿,怎么办?
回答:可以出具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记载户籍及身份信息的证明。
问题:申请在居住地(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在一方经常居住地跨设区市或跨省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预约前到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问题:办理婚姻登记时,属于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怎么办?
回答:1.本人户口卡片(页)载有住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只提交集体户口簿内本人户口卡片(页)。
2.本人户口卡片(页)未记载住址或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一并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交首页原件的,可提交加盖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构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印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