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公安局市南分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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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城镇地区)
实施主体 公安局市南分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基本编码 000109147003 实施编码 1137020000513032294000109147003A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4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2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峡派出所:瞿塘峡路72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四川路62号甲,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北京路8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观海路派出所:广西路3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江苏路派出所:江苏路8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关派出所:延安一路7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湛山派出所:湛山一路25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金坛支路29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湖派出所:太湖路19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福州南路81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门路派出所:仙游路5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珠海路派出所:东海中路18号甲
电话:0532-6657505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峡派出所:瞿塘峡路72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四川路62号甲,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北京路8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观海路派出所:广西路3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江苏路派出所:江苏路8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关派出所:延安一路7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湛山派出所:湛山一路25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金坛支路29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湖派出所:太湖路19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福州南路81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门路派出所:仙游路5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珠海路派出所:东海中路18号甲
电话:0532-66575057
受理地点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峡派出所:瞿塘峡路72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四川路62号甲,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北京路8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观海路派出所:广西路3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江苏路派出所:江苏路8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关派出所:延安一路77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湛山派出所:湛山一路25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金坛支路29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湖派出所:太湖路19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福州南路81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门路派出所:仙游路5号,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珠海路派出所:东海中路18号甲
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法定节假日不休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四十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通字〔2021〕12号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2、假报户口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材料 材料是否齐全 个工作日
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提交材料 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1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 办结许可事项 办结 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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