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GG
所属部门
公安局市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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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实施主体 公安局市南分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
基本编码 372009058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0051303229437200905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医疗机构、殡葬部门、各区卫健局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各事故科救助服务站窗口
电话:0532-6657253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甲交警服务大厅(东海二路)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电话:0532-66572530
受理地点 市南政务分厅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甲交警服务大厅(东海二路) 市南大队事故科救助服务站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青岛市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15]17号 第二十二条,垫付丧葬费用程序(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由受害人法定继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未知名死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 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青岛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2、殡葬费用原始单据、清单(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
3、火化证复印件
4、尸体处理通知书
5、承诺书
6、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委托书
7、事故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车主相关证明,交强险及三者险保单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丧葬费垫付申请表 原件 2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找事故科办案民警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丧葬费承诺书 原件 2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找事故科办案民警领取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材料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一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审核材料真伪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
决定 通过审核 符合法律规定 一个工作日 印发通知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回答:(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由受害人法定继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未知名死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 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青岛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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