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青政办发〔2015〕17号 |
1、《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青政办发(2015)17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二) 制定制定救助基金筹集相关规定,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三)负责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问题。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财政部门对本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公安局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市救助基金工作规范及操作细则;(二)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青岛高新区的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 (三)负责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材料下载 2、《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 青公发〔2015〕25号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第十五条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诊断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还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三)、(五)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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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2、抢救费用汇总清单
3、病历资料(包含抢救时间内病程记录)
4、《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5、承诺书
6、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委托书
7、事故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车主相关证明,交强险及三者险保单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事故科办案民警领取 |
否 |
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找事故科办案民警领取 |
否 |
承诺书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找事故科办案民警领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材料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一个工作日 |
是否受理 |
审核 |
审核材料真伪 |
是否符合条件 |
三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决定 |
通过审核 |
符合法律规定 |
一个工作日 |
印发通知书 |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条件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