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25〕23号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
(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
(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
查看原文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25〕23号 |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25〕23号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
查看原文 |
《婚姻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离婚协议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
否 |
内地居民有效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身份信息一致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有权部门或机构出具 |
否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否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否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否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履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否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否 |
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结婚证遗失书面声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 |
否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男方)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2寸单人免冠证件照片 |
否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女方)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2寸单人免冠证件照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职能范围内具有该申请事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书面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3.离婚协议书;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0个工作日 |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子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受理 |
接受婚姻登记员有关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的分开询问;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姐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0个工作日 |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三十日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见附件12),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30个工作日 |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撒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审查 |
自《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双方自愿离婚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并现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填写日期。 |
30个工作日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核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高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受记条件的,不予受受理。 |
登记(发证) |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2.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3.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2.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3.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
0个工作日 |
婚姻登记机关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结婚证丢失了该怎么办?
回答: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问题: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在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么?
回答: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问题: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不一致的怎么办?
回答: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