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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JF
所属部门
市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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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
实施主体 市南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科
基本编码 370511005001 实施编码 11370202005129989D4370511005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15 个工作日 (省级负责政策制定和对下业务指导,无具体办结时间)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是否发放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4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区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区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85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11个XX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和50个社区工作站
受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 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 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四、保障重点 (三)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查看原文
《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五、工作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发放规程,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二、认定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保障重点 (三)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查看原文
《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民〔2018〕104号 二、提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中,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17〕5号 二、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 (一)加强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情况的困境儿童,各地也要做好保障工作。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稳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年满18周岁。 (二)提升医疗保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以及升入我省高校免除学费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驻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强化康复服务保障。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康复训练扩大到9周岁残疾儿童。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转型升级,拓展服务职能,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早筛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五)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困境儿童,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于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6〕36号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儿童户口簿或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其他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其他
残疾人证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残疾人证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资格认定条件是否符合 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申请 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个工作日 材料合格的,进行初步核实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19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3881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什么属于重点困境儿童
回答: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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