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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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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市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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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市南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科
基本编码 370711025001 实施编码 11370202005129989D4370711025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6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区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区宁夏路286号1509房间
电话:0532-51989185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N6-13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五、工作要求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民发〔2020〕125号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五、工作要求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民发〔2019〕62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民发〔2020〕125号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民发〔2019〕62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证件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乡镇或街道为申请人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3.确认 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符合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范围的要求。 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2.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儿童生父母情况进行查验。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要求。 5个工作日 确认
1.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0个工作日 查验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必须在儿童本人户籍地吗。
回答:不受户籍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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