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鲁民〔2019〕60号 |
五、工作要求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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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
民发〔2020〕125号 |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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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鲁民〔2019〕60号 |
五、工作要求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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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
民发〔2019〕62号 |
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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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
民发〔2020〕125号 |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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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
民发〔2019〕62号 |
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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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证件照 |
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乡镇或街道为申请人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3.确认 |
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
符合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范围的要求。 |
5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
2.查验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儿童生父母情况进行查验。 |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要求。 |
5个工作日 |
确认 |
1.申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0个工作日 |
查验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必须在儿童本人户籍地吗。
回答:不受户籍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