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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JF
所属部门
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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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
实施主体 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承办机构 健康产业科
基本编码 370523011001 实施编码 11370202005130074G4370523011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80个工作日(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区各社区工作站101房间一窗通办1-6号窗口
电话:0532-5198963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南区各社区工作站101房间一窗通办1-6号窗口
电话:0532-8872906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各社区工作站101房间一窗通办1-6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卫规〔 2020〕 2 号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查看原文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青岛市财政局 青卫规〔2020〕2号 (一)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资金来源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级负担。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51989904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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