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
青卫规〔 2020〕 2 号 |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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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青岛市财政局 |
青卫规〔2020〕2号 |
(一)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资金来源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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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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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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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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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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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
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51989904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