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
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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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第三次修订) |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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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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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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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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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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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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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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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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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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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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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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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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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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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学校等 |
否 |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备培训资格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等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接收材料 |
暂无 |
1 |
— |
| 受理 |
详细审查材料 |
暂无 |
13 |
— |
| 制证发证 |
制证发证 |
暂无 |
1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需要收费
回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