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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体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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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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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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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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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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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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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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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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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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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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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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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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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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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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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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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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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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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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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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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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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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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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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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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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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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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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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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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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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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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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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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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申请人规范填写《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附带法定要求材料,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受理审查。 |
按照法定要求 |
2个工作日 |
— |
现场核查 |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
按照法定要求 |
8个工作日 |
— |
审批决定 |
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
按照法定要求 |
4个工作日 |
— |
.制发批准证明文件 |
制发批准证明文件 |
按照法定要求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市南区司法局1515室
电话:0532-88729904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