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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QR
所属部门
市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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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市南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市南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基本编码 370711029001 实施编码 11370202005129989D4370711029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2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3号窗口
电话:68896199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3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306
电话:68896198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3号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查看原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处具备管辖权,并且具备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居民户口簿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户口簿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公安机关出具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居民身份证原件(电子或者实体的均可)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由申请人单位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开具。
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无子女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只有收养的儿童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要提供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开具
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出具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可以直接出具结婚证代替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由于示例样表涉及个人隐私较多,故示例样表上传的为空表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规定的附件表格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出具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6.颁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颁发给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一经办理收养登记,便成立了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 0工作日 颁证
5.登记 核实系统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身份信息,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盖章和钢印。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无误,见证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摁指纹一栏里签名或摁指纹。 1工作日 颁证
4.报批 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收养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核实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误。 1工作日 登记
3.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齐全、有效。 1工作日 报批
2.受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经过初步审查,收养材料齐全、有效。 1工作日 审查
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1.确认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初步审查材料是否具备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0工作日 受理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电话:0532-88729904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68896199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收养继子女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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